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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坤维:夫妻共用账户被罚50万不能成事实亟待监管澄清

  最近两天,财经媒体都在讨论家人之间账户互相使用,也可能面临最高50万元罚款问题,针对新证券法规定不能出借账户问题,笔者早在19年12月27日就写过一篇文章《拖拉机账户操纵证券账户出借需要更加明确的界定》,呼吁证监会对证券法给出更加明确的账户出借规定,但当时证券法还没有正式事实,也没有引起足够重视。

  随着财经媒体大范围介入,并引发广大投资者普遍讨论,不少投资者提出质疑证券法规定的合理性,丈夫或者妻子帮妻子或者丈夫理财就犯法。证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这一规定扩大了禁止账户出借的范围,已经不局限在法人借用个人账户,而是任何人禁止出借和借用他人账户,这就等于是禁止家人之间的账户出借和借用,比如父母子女甚至夫妻之间都是不能使用对方账户从事投资的。

  现实生活中,部分投资者父母子女夫妻之间互相使用对方账户打新提高新股中签率,或者是因为各种原因采用对方账户投资。如果一刀切的禁止家人账户互相使用,未免不太合适,尤其是夫妻之间,本身就是一家子,财产属于共同所有,何来账户借用问题。账户资产有丈夫一半妻子一半。如果是独生子女,父母的资产就是子女的资产,子女的资产就是父母的资产,资产都不存在出借问题,账户又何来借用和出借问题。账户还不是一家子的事情,何况还存在一家子共同管理共同操作共同讨论的问题,更难以确认究竟是不是出借和借用的问题,最多是一个人管理时间长一点另一个人管理时间短一点的区别。处罚会留向较大的争议,引发执法的分歧,是很难得到广大达投资者认同的,清官难断家务事,证监会却管起了一家子的账户使用问题,恐怕会引发很多的非议。

  账户实名制初衷是遏制打击洗钱和市场操纵/非法代客理财/内幕交易,市场大资金操纵者利用拖拉机账户操纵股价,市场操纵者可以把买卖单分散到各个拖拉机账户中,更加具有隐蔽性,带来监管难度,就像北八道及其相关责任人,通过301个证券账户操纵次新银行股获得暴利,就是典型案列,另一个就是利用证券账户洗钱,非实名制下,面对1.6亿个证券账户,洗钱监管简直就是大海捞针,就很难查处,给洗钱提供便利,三是非法代客理财屡禁不止,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在非实名制下,就很难查证违规违法的代客理财,四是内幕交易增加隐蔽性,逃避监管处罚。

  但是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账户互相使用,绝大部分人不存在洗钱和市场操纵。内幕交易问题,加上关系非常简单,监管也很方便,因此政策制定还是需要从实际出发,给投资者提供便利,把夫妻和父母子女的账户互相使用,作为特殊的例子排除在证券法五十八条规定之外,他们之间互相使用对方账户,不属于账户出借和借用,可以免除一百九十条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

  因为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必须核实投资者开户身份信息,并禁止证券公司把投资者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违反这一规定,会面临100万元罚款,直接责任人员会面临20万元以下罚款,因此有的券商已经通过后台排除账户出借问题,综合媒体资料,最严格的券商 规定“凡同一手机,同一电脑mac地址,不得登录两个以上不同身份账户交易,超出将被系统自动预警冻结。“但有的券商适度放宽,对于电脑端的投资者考虑到局域网等原因,会根据账户数量,登录时间、频次等情况综合判断;对于手机端投资者5个以上账户使用一设备将触发预警。

  账户实名制是法制化的需要,也是监管从严的需要,也是简化查处违规违法 的需要,但是面对家人之间的账户通用,或者说是证券法规定的借用,我个人认为不适宜一刀切,如果证监会是执法者和法律制定者,是不是认为一定要一刀切,家人之间一律不能使用对方账户,也需要有一个明确的说法,而不是一笔糊涂账,万一被处罚是很冤枉的,也是难以服众的。

  建议根据账户资金来源和所有权进行认定,资金来源和所有权属于账户操作者和账户拥有者共同所有,不作为账户出借,其次从账户出借的目的看,出借人有没有收取账户使用费,收取账户使用费就是一种买卖,三是是不是直系亲属,直系亲属不作为账户出借认定,但是上市公司高管和证券从业人员,借用亲人账户,应该从严处罚,四是有没有违规违法,借用账户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代客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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