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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放宽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条件

  4月17日晚间,上交所发布《关于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为了防范通过集中交易进行违约处置对市场产生冲击,《通知》在严格限制适用条件的前提下,对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违约处置作出了针对性规定,将单笔转让比例下限由5%降为2%,并适当放宽了转让价格限制。其目的在于为转让双方提供更大的自主协商空间,提高股票质押式回购违约处置的便利性。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为了支持抗疫工作,证监会明确股票质押协议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客户由于还款困难申请展期的,如是湖北地区客户(即注册地在湖北省内的企业或者住所地在湖北省内的居民),可申请展期6个月,由证券公司协助办理展期事宜;如是其他地区客户,可与证券公司协商展期3至6个月,以纾解相关企业和个人的流动性困难。本次放宽股票质押式回购违约处置涉及的协议转让办理要求,是关于纾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的“监管组合拳”之一。

  《通知》明确了上述处置方式的适用条件和配套监管要求:一是仅适用于拟转让股票质押登记已满12个月的情形。对于不满足《通知》规定的转让条件,但是满足《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以下简称“《办理指引》”)规定的协议转让条件的,仍然可以按照《办理指引》进行协议转让。

  二是要求转让双方在申请办理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前,及时按照《通知》规定通过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未达到权益变动披露标准的,要求披露本次协议转让事项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三是要求质权人和出让方、受让方共同签署转让协议,并对相关协议转让业务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核实。

  四是对于提交材料不符合真实、准确、完整要求或者违反承诺的,上交所将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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