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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监管行为规范化水平 做出加减法措施

  中国证监会27日消息,结合新证券法有关规定,证监会起草了《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分析人士指出,《实施办法》有保有压,在删除部分措施,配合放管服做减法的同时,对创业板、新三板、重大资产重组等监管措施做了加法,有助于优化营商环境。

  提高监管行为规范化水平

  监督管理措施,简称“监管措施”,具有及时矫正不法行为、防范风险蔓延和危害后果扩散的作用,是金融监管的重要手段。2008年,为规范这项职权的行使,证监会出台了2008年试行办法,对监管措施的调整范围、适用原则、种类、实施程序等作出规定,在规范监管措施实施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规则运行已有十余年,期间资本市场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证券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也对监管措施提出一些新要求。此次制定《实施办法》,主要是结合实践中反映出的突出问题及新的制度要求,在2008年试行办法的制度框架下进行适度调整,并以规章形式对外发布。

  证监会指出,《实施办法》起草遵循了以下思路和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行政,提高监管行为规范化水平。二是保持制度延续性,在坚持2008年试行办法有益经验基础上修改完善。2008年试行办法实施以来,在规范证监会监督管理措施实施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确保证监会监管执法的一致性、连续性,此次制定规章,坚持2008年试行办法的制度框架;同时,结合近年来实践中反映出的突出问题和证券法新要求,对2008年试行办法进行修改完善。三是以“程序法”为定位,监管措施实体内容交由“实体法”规定。四是问题导向,力求简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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