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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股转让规定是什么?

  很多在H股上市的中国企业,在内资股的流通上主要有着四种方式,国有股减持,H+A股模式,内资股在H股市场上市以及内资股转让,下面小编就以第四种方式为例,看看内资股转让规定是什么?

  内资股转让规定是什么?

  H股企业的股份分为两部分,一是发起人原持有的内资股,二是在H股市场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外资股。内资股的流通主要有四种渠道:一是境外上市前的国有股减持,二是安排内资股在A股上市,三是内资股在H股市场上市实现流通,四是内资股不上市而通过转让实现流通。

  内资股转让规定:

  根据《关于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集中登记存管有关事宜的通知》(证监国合字[2007]10号)和《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登记存管业务实施细则》(中国结算发字[2007]52号)的规定:境外上市公司的非境外上市股份应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集中登记存管,即H股企业的非境外上市股份必须登记存管于中登公司,涉及首次公开发行的,应在境外上市外资股上市后15个工作日内在中登公司办理登记存管手续。完成登记存管后,要实现非境外上市股份的转让,必须按照上述10号文和52号文的规定,向中登公司提交下述材料:(1)股份过户登记申请;(2)股份转让协议正本(行政划拨除外);(3)股份转让双方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4)须经行政审批方可进行的股份转让,还需提供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5)中登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其中,要准备第(4)项材料,必须取得多个行政机关的审批。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在H股市场上市后,其股东要转让所持股份,必须取得商务部门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审批,并受到相关行业准入约束,还有可能涉及安全审查和反垄断审查;此外,如果该股份属于国有法人股,还要履行一系列国有资产转让手续。综上,在H股市场上市后,股东所持内资股份可以转让,但在事实上存在较大限制。

  实际上,H股企业内资股还是难以流通的,原因如下:

  根据目前H股企业的相关案例来看,除建设银行外,其他H股企业内资股均不参与H股市场流通。其原因大致如下:

  第一,旧《公司法》与港交所规则的矛盾。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但是港交所规定,上市企业策略股东禁售期为一年,主要股东无论何时必须持有最少30%股权。两项规定矛盾导致发行H股时内资股不能流通。2006年施行的新《公司法》对此进行了修改,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在证券交易场所挂牌交易的公开发行前的股东持有的股份自挂牌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由此,H股全流通已经不存在法律障碍。

  第二,公司股东不愿意全流通。过去发行H股的境内企业主要为国有企业,基于保持控股权的需要,控股股东一般不考虑减持其所持有的内资股。

  第三,外汇结转问题。根据过去的外汇政策,在境外募资取得外汇的回流,需要履行严格和复杂的结汇程序。但是今年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5号),对境外上市外汇管理进行了较大调整。

  关于内资股转让规定是什么?的介绍就到这里了,在内资股转让的规定上还是比较简单的,但是真正要实现还是比较难的,主要还是政策的问题,相关制度也不完善,多多关注万洲财经网,学习更多股市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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