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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利润处理方式的思考

一、上市公司破产后股票怎么办

在公司倒闭之前,连续亏损两年的上市公司就会转成 ST 股票(退市风险警示),然后再转为 *ST 股票(三年亏损,严重退市风险警示),到第三年度末,还不能转为盈利的,将暂停上市,到第四年度末,还这样的,转入退市整理期。

对于股民来说,真的出现突然出现上市公司倒闭然后血本无归的很少,最多是股价跌到 1 块。而且中国的上市公司壳资源还算是有价值的,当最后实在不行的话,还可以重组挽救壳资源,然后发布退市公告之后,你还可以在场外市场通过转让股份降低自己的损失。

二、上市公司倒闭知识知多少

第一:金纸变废纸的过程是否反映市场化的自然进程?

我国股票市场的设立,一开始便不完全是市场行为的产物。

一是它的“先天不足”,股票作为高级形态信用工具,它应该是信用经济充分发展的自然产物;而在我国,股票问世之初的“金贵之身”完全由“超市场力量”赋予。由于信用体系十分薄弱,融资者信用与投资者信用极不对称,故它一开始就被烙上“信用工具缺失信用”的印记。现在要割断历史,将信用风险全部推给市场参与者而与市场组织者无关,似乎说不过去。

二是它的“出生畸形”,将股权结构人为“安排”成客观上有利益“转移”职能的两极:一极是国有股法人股等公股,它以超低价认购且因绝对控股而在需要“转移”小股东利益时享有绝对话语权;另一极是社会公众股,虽以高溢价购得但因势单力薄而实际处于即便利益被转移也无力抗争的边缘化状态。由于股市利益“转移职能”的衰弱,金纸变废纸的进程得以加快,这难道就是市场化的自然过程?

三是它的“后天失调”,虽然认股价格天然得不平等,但并未影响同股同权同利这种“天然平等”的实施,甚至反过来公股处于“超平等”地位:即管理层将“股市应为国有企业脱困服务”作为政策导向,以“股市必须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作为利益取向。试问,公有资本不能流失,公众资本就能无故流失吗?

有人认为,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应该“一视同仁”,既然非上市公司可以破产,为何上市公司就不行?这种论调貌似“铿锵”实则“苍白”,非上市公司的所有者哪个没有充分行使过自己的权力,其破产当然咎由自取;而对上市公司的公众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来说,又有哪个行使过真正意义上的“权力”呢?破产责任若非他莫属,法理的公正性权责性又何在呢?

第二:资不抵债能否作为上市公司破产的惟一依据?

诚然,发达国家都将公司资不抵债且不能偿付到期债务作为破产依据,但分析其资不抵债的成因,大多源于真正意义上的经营失败,即破产的客观依据与其说是公司资不抵债,不如说是由可以理解的经营不善引起。

反观我国上市公司,ST族中为数不少的资不抵债者,少部分确由经营失败引起,大部分则由非经营性因素导致。

换言之,同样是资不抵债,西方国家的成因大多是客观的,而我国则以主观原因为主,即上市公司的资不抵债带有浓厚的“中国特色”,经营不善不是它的惟一甚至主要依据。

这些“主观”因素包括:一是控股股东先以其他应收款形式大肆侵吞上市公司资金再设法逃之废之(如*ST石化);二是迫使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大量担保,最终由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一夜“打穿”(如ST达尔曼);三是公然挑战法律,让上市公司资金无缘“失踪”(如*ST珠峰);四是先财务造假,虚列利润与资产,然后将真金白银套出转移(如*ST生态)……凡此种种,根本不是经营不善问题而是违规违法问题,对由此而引起的资不抵债,岂容一破了之?

第三:先破产后赔偿的保护程序究竟保护了谁?

新的企业破产法草案规定,与企业破产相关的三种程序即和解、重整和破产清算均适用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破产清算后将申请注销登记,公司经营将终止,公司股票将中止上市并作废,从而失去在股票代办转让系统转让的资格。

也就是说,对资不抵债的上市公司而言,只要到期债务无力偿付,理论上都存在立即破产的可能性。只有待破产程序结束后,如果大股东或高管人员有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后者才可以向前者提出赔偿要求,即公司的先行破产是后续赔偿的必要条件。这种“保护”程序究竟保护了谁不一清二楚了么?

其一,公司的一切资产属于股东,“零股董事”们用非法手段掏空了公司,其违法责任却由股东先行承担,这种“法理”甚至有点像歹徒抢劫公民,公民应先让其得逞,然后再向其追讨那样荒谬。

其二,公司都破产不存在了,账已清掉债已赖掉,之后再重翻“老账”,这账如何算得清楚,这不是给“倒账者”提供“程序便利”又是什么?

其三,先破产后赔偿是个漫长的过程,一旦违法人员觉得自己可能被赔得精光时,他在这么长的时间里完全可以通过合法或非法的途径将私产从容地隐匿转移。可见,对中小股东真正的保护应该是也只能是走“先赔偿后破产”或“边赔偿边破产”的程序!

第四:不规范的破产行为难道能维护法律尊严的完美性?

对上市公司急于实施破产,既然法理上不一定说得通,程序上又有明显疏漏,为何有人总想尽早试点?说穿了,惟一“善意”的可能是,这些人想维护企业破产法的“尊严”乃至整个法律尊严的“完美性”。这一初衷无可厚非,但客观效果适得其反。

马克思主义活的灵魂就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社会主义法律最终的“完美性”只能体现在保护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上。

实际上,我国证券市场与西方市场有着巨大“差异”,我国上市公司与西方上市公司资不抵债的成因各不相同,简单地照搬照套西方的破产法规于我国,导致的“异化”结果只能是破产行为的不规范与法律尊严的蒙尘玷污!

第五:公司破产导致券商大面积破产甚至引发市场"破产"谁来买单?

退一步讲,即便对资不抵债的上市公司破产“天经地义”,破产的制度安排程序设计“天衣无缝”,也应该适当考虑破产时机的选择与破产效应的冲击。

目前,我国股票市场正处于五年来风雨飘摇时期———股价股指节节下滑,人气交投极为低迷,股民券商亏损累累,金融不稳时隐时现,在此背景下贸然打开金纸变废纸的闸门,真令笔者不寒而栗。

须知,股票市场本质上是个信心市场,投资者信心充足,市场兴旺向上;投资者预期低落,市场萎靡不振;在目前投资者预期极度紊乱、信心行将崩溃之时,再雪上加霜地开启破产杀戒,要是它演变成压死券商、市场这头“瘦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将由谁来买单,又怎么买得起单?

第六:市场炒家借"破产"之名行"骗筹"之实怎么办?

规范的破产行为既要包括该破者破、不该破者不留下任何“佯破”的空子,也包括一旦破产程序启动不打无谓的“持久战”以紊乱预期;不规范的破产行为则倒过来,从而客观上为市场炒家提供投机空间或留下敛财缝隙。

上市公司利润处理方式的思考

2007年已经过去,上市公司在这一年中的成绩单——即公司年报也将要交到每位投资者手中。那么,公司管理层将如何处理这一年中企业所赚取的利润呢?躺在帐上的真金白银是否能好钢用在刀刃上?这些无疑会是投资者们所必须关心的问题。本文就上市公司对利润的处理方式进行论述,如有不正确的地方请朋友们指正。

一般而言,上市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的时候,会将利润(这里指存放在银行里真实存在的真金白银)进行如下三种方式的处理:利润再投资、分红以及回购股份。

就第一种分配方式再投资而言,如果要对投资者负责任,则利润再投资的前提应该是,能够提供令股东满意地高于平均水平的投资收益率。按老巴的话讲,就是每一块钱至少能够得到至少超过一块钱的投资回报。如果企业找不到好的投资方向,不能创造出合理的投资回报,把么把利润交还给投资者,进行分红或者股份回购将是上市公司理性且负责的选择。

分红与回购本身并不能提高上市公司的内在价值,他们仅是公司给股东提供的一种回报形式,能够提供的是投资者的收益。其中分红的回报形式表现为现金,在西格尔德《投资者的未来》一书中指出,分红是投资者在熊市中的保护伞与牛市中的利润加速器,其意义在于,分红能够给投资者本人以稳定的现金流使其在公司内在价值被低估时能够有能力购入公司股份,等到价值回归之后自然可得到超额收益。

与分红相比,回购有其独特的优势,他同样并不能提高公司本身的内在价值,但是股份回购可以减少公司的股东数量,使股权更加集中,仍然持有公司股份的投资者手中的持股比例将上升,能够更大程度享受到企业发展所带来的好处。简单的讲,就是以前10个人一起吃一条鱼,回购之后只有5、6个人甚至是自己一个人吃鱼,当中好处不言而喻。不过上市公司进行理性回购的前提是公司价格不会高得离谱,试想一个上市公司用远远超过本身内在价值的价格进行股份回购,这无疑是对股东不负责任的乱花钱。理想中回购的极致是上市公司能够私有化退市,只有极少数人握有大多数股份,当然公司的利润就归少数人所有。除了上面所述,从短期来看,回购的另一好处则是能提升股价,保持公司价格的稳定,只是这一点好处最纯粹的价值投资者可以忽略。

在这三种分配方式中,老巴对回购情有独钟,在国外证券市场上回购也是一种很普遍的利润分配形式,可惜目前国内还并不常见,去年进行股份回购的华海药业也未能最终完成其回购计划不能说也是一种遗憾。事实上,上市公司具体实施哪种分配方式也需要视公司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上市公司找不到好的再投资途径或者估价过高不适合回购,那么还不如进行分红,将利润负责任的交还给股东。

总之从一个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方式上可以多少看出对股东的负责任程度,也是我们进行公司分析的一条可行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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