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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如期完成增持*ST中天股份计划 前大股东森宇化工及其关联方收警示函

  来源:北京证监局

  关于对森宇化工油气有限公司、中国森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及森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2〕29号

  森宇化工油气有限公司、中国森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森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你们于2020年7月3日通过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ST中天(维权)或公司)发布股份增持公告,披露基于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及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计划自2020年7月3日起12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集合竞价或二级市场买入等方式增持不低于5,000万股、不超过10,000万股公司股票。2021年7月6日,*ST中天公告称,截至2021年7月2日增持期届满,你们未增持公司股票,未完成增持计划。

  你们未如期完成增持*ST中天股份计划,也未及时充分披露不能按期完成股份增持计划的相关信息,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五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你们应当吸取教训,加强相关证券法律法规学习,规范信息披露及承诺履行行为,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2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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