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港债券第一期被处罚,投资者索赔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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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25日,丹东港“2016年债券(第一期)”(简称:16丹港01,代码;136204)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上市公告书》称:“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发行人的财务指标符合相关规定。”又称:“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财务会计数据摘自公司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财务报告和2015年半年度财务报表。公司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财务报告和2015年半年度财务报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审计机构)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15年半年度财务报表未经审计。”
2017年10月30日,因丹东港一中期票据构成实质性违约,受此影响,2017年10月31日,丹东港发布《丹东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债券停牌的公告》。停牌后,一直没有恢复交易,直至2021年1月18日债券摘牌。2018年1月30日,丹东港发布《丹东港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违约的公告》。2018年7月14日,丹东港发布《丹东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的公告》。2021年10月18日,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丹东港)》。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2015年5月25日,丹东港董事会做出决议,提出以截至2013年12月31日累计未分配利润2,396,128,609.04元向股东分配18亿元利润的方案。同日,股东会表决通过该分配方案。5月26日,丹东港缴纳了该次利润分配代扣代缴的所得税1.8亿元。6月8日,丹东港通过浦发银行丹东分行账户向股东实际发放税后利润16.2亿元。12月4日,丹东港对该次利润分配进行了账务处理,并在2015年年度财务报表中予以反映。
《行政处罚决定书》又指出,丹东港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披露,截至2015年6月30日,丹东港合并财务报表的货币资金为240,530.95万元、未分配利润为374,836.17万元,母公司财务报表的货币资金为237,767.86万元、未分配利润为370,961.61万元。由于丹东港未对2015年上半年的利润分配行为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导致其披露的2015年半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及母公司财务报表的货币资金、未分配利润项目存在虚假记载,分别虚增16.2亿元、18亿元。
故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决定:责令丹东港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由于丹东港债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为维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丹东港债券的证券投资者展开诉讼代理征集,代理投资者对相关责任人提起索赔诉讼,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前述律师进行索赔登记。
宋一欣律师认为,丹东港债券案的索赔条件为:购买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即16丹港01/136204)并于2017年10月31日时仍持该债劵,无论行使回售选择权与否的因丹东港实质姓违约而权益受到侵权损害的债券持有人。(16丹港01维权入口)
律师对本案的提示与说明
1.上述提示的索赔条件仅供参考,不涉及投资者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证券买卖建议。索赔的最终条件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结论进一步调整,并以相关法院最终生效的判决所认定的法律时点、赔付对象、赔付范围、赔付标准、会计计算方式为准。
2.以行政处罚决定为特征的前置条件取消后,投资者虽然可以直接诉讼,但由于调查手段有限,以立案调查通知或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作为直接诉讼的依据起诉存在败诉的风险,所以,我作为专业律师提示投资者:行政处罚决定仍然应当作为提起诉讼的必要前提之一。
3.在拟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案件中,上市公司退市与否,都不影响民事索赔侵权诉讼的进程,但有可能会影响诉讼的进度。而进入破产程序(包括重整、预重整或清算),则影响诉讼进度的可能会较大。如发生代表人诉讼,您可以选择参加或不参加、加入或退出。
4.投资者索赔登记或预登记应提供下列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2)《证券账户开户信息确认单》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3)从首次买入该股票/债券/权证等至今的《证券交易记录流水》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
(本文由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宋一欣律师,1992年起律师执业,执业至今,为10000余件/起证券诉讼事务或股东纠纷事务提供过法律服务。编著有《证券法原理与实务》、《证券民事赔偿实务手册》、《股市维权》、《中国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司法裁判文书汇编》、《董事责任保险与投资者权益保护》等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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