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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原则以及没有取得的情况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6月6日制定发布,共20条,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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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原则是什么

  由于业务范围广泛,获得的证书类型复杂且难以列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要求纳税人和国家税务机关可以按照设计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三原则管理税前扣除凭证。

  真实性是基础。如果企业的支出以及业务不真实,那么就不会涉及税前扣除的问题了。合法性和相关性是核心。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和来源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与支出相关并具有证明力时,方可作为企业支出税前扣除的证明材料。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抵扣凭证只是税前抵扣的“必要条件和不足条件”。持有抵扣凭证的,仍需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的抵扣范围和标准,方可税前抵扣。

  二、没有取得发票或者外部凭证?还有机会扣!

  在某些情况下,企业无法获得发票,或者获得不符合要求的发票和凭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要求企业在最终结算和支付前补充和交换凭证。等特殊原因注销、撤销或撤销对方的营业执照,税务机关或异常的识别账户,企业可以税前扣除的证明材料、相关合同或协议,付款凭证、资料的货物运输和流通,会计记录等。

  三.共同支出分摊的凭证要求

  对于国内很多企业(包括关联企业)共同接受劳务的普遍情况,《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明确了如果各方采用分摊方式,分摊方将使用发票和拆分清单作为抵扣凭证;被评估方将根据被评估方出具的清单进行扣除。但在这种分配方式下,虽然各方都可以实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从增值税的角度来看,被评估方的支出没有发票支持,无法抵扣进项税。被评估方虽然获得了全额特价票,但只接受了部分劳务,能否全额抵扣投入还不确定。

  实践中,一方根据应税业务向另一方开具发票。如果其行为在增值税中被认定为“购买应税行为并转售给对方”,双方均以取得的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抵扣凭证和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在处理企业出租房地产发生的公用事业费用分摊时,在实践中借鉴了这一操作,规定出租人开具发票作为应税项目的,企业税前扣除;当然,出租人也可以按照上述分配方式向企业出具其他凭证进行抵扣。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列出了许多特殊情况下的税前扣除凭证要求,为纳税人提供了正式的合规指南,有助于降低税收风险。

  总的来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是宽严相济。对于应税项目,企业仍应尽力取得发票,确保税前扣除顺利进行。如未取得发票,则应整理相关费用的其他证明资料,并按特殊规定寻求税前扣除。

  从长远来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范了企业,但是企业也要调整好自己的财务,做好日常的凭证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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