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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开发基金大多采取了合伙人企业的形式?

       有一些基金会投资海外,一般自己觉得不会进行合伙或者是怎么样。但作为投资者的角度来看,要么为了融资,要么为了扩大股东数量。而为何一些领域为何采取开发基金的合伙。下面我们就来分析一下原因:

  1、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方式较有限责任公司灵活

  一般情况下,创业团队有项目,有产品开发能力,有管理能力,资金不足。因此,创业团队在企业中的投资比例通常较小。如果采用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公司法》第34条的规定,股东按照实收资本比例分红,这无疑是创业团队为资本而工作。我相信这是没有一个创业团队愿意面对的情况;合伙企业灵活的利润分配方式会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因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3条和第69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有限合伙企业甚至可能同意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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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合伙企业设计了更为适合创业公司的经营决策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的决策制度也会对创业团队造成伤害,因为根据《公司法》第42条的规定,股东会根据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所以出资比例较小的创业团队可能会失去对公司的控制权,创业团队应该难以接受;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8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允许代表有限合伙企业。这种系统设计更受创业团队的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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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加入和退出更为灵活

  资本干预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盈利而退出。根据《公司法》第71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取得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是复杂的,还涉及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根据《合伙企业法》第73条,有限合伙人可以根据合伙协议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但应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这比有限责任公司方便得多。如果前两点更受创业团队欢迎,会给资本一些接受的理由。

  虽然以上三点提到的规定可以由全体股东协议或者公司章程排除,但是对于每一个法律规定,作出相反的特别约定,是自然的、顺利的。

  4、税务筹划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条的规定,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合伙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分别缴纳。如果合伙企业的结构设计合理,可以实现整体节税。

  至于普通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创始人可以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然后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从而避免自然人创始人作为普通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看到这里,熟悉公司法的朋友可能要问,根据《公司法》第15条的规定,公司可以投资其他企业;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不得作为对被投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投资者。有限责任公司能否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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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1997年《合伙企业法》的框架下,有限责任公司确实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因为根据该法第九条(合伙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当是自然人。

  结合2006年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一款(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和第三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机构和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除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和上级公司外,《公司法》规定的所有人都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这两个规定可以理解为《公司法》第15条法律另有规定。所以创始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当然不是问题。

  有关的法律规定了与合伙人之间的联系,有些企业的合伙人会有着连带的关系,所以会让人觉得,那么合伙人的意义,只在于开发基金的金融上的合伙吗?其实不是的,对于开发基金合伙上还存在着重要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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