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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推进湛江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深化燃气锅炉排放治理,防治臭氧污染,改善空气质量,现决定对湛江市燃气锅炉排放的氮氧化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执行范围

湛江市全部行政区域。

二、执行时间

(一)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新、改、扩建燃气锅炉排放的氮氧化物应达到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即在基准氧含量3.5%条件下,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得高于50mg/Nm3(下同)。

(二)在用2t/h(或1.4MW)及以上燃气锅炉排放的氮氧化物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本通告要求审批、登记和备案燃气锅炉,生态环境部门应严格按照本通告要求审批、许可燃气锅炉排放的氮氧化物。

(二)在用燃气锅炉应采取有效措施,在规定期限内达到本通告要求。逾期不能达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规定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相应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国家或广东省对燃气锅炉发布新的更严格排放标准,或者提出更严格烟气治理、燃料管理等相关要求的,从其更严格标准、要求实施。

(四)本通告的燃气锅炉是指使用天然气、煤制气、油制气、生物质制气、高炉煤气、焦炉煤气、液化石油气、沼气等气态物质为燃料的锅炉,所用燃料应符合国家和行业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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