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油市场相关法律:原油市场管理办法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原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对原油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二条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每年组织对具有原油经营资格的企业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商务部。

年度检查中不合格的原油经营企业,商务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撤销其原油经营资格。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原油销售企业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企业上年度原油经营状况;

(二)原油供油及销售协议的签订、执行情况;

(三)原油销售企业及其配套设施是否符合本办法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四)企业清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情况。

第二十四条原油仓储企业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企业上年度原油仓储经营状况;

(二)原油仓储企业及其配套设施是否符合本办法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三)企业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情况。

第二十五条原油经营企业歌业或終止经营的,应当到商务部办理原油经营资格暂停或注销手续。原油经营企业的停歇业不应超过18个月。无故不办理停歇业手续或停歇业超过18个月的,由商务部撤销其原油经营许可,注销《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井適知有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实施原油经营许可及市场监督管理,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七条商务部应当将取得原油经营许可的企业名单和变更、撒销情况进行公示。

第二十八条《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不得伪造、除改、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已变更或注销的(原油销售经营批准正书》、《原油仓储经营批准正书》应当交回商务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存。

第二十九条原油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禁止下列行为:

(一)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

(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三)销售、仓储非法渠道获得的原油;

(四)向未经国家批准的炼油企业、销售企业销售原油或为其提供仓储服务;

(五)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哄拾油价或低价倾销;

(六)国家法律法规禁上的其他经营行为。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商务部应当撤销原油经营许可:

(一)对不具备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 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 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四) 原油销售企业不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

(五) 原油仓储企业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

(六) 未参加或未通过年度检查的;

(七)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的;

(八) 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经营活动真实材料的;

(九) 依法应当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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