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规则:期货交易所组织形式,期货交易所结算制度

期货交易所是买卖期货合约的场所,是期货市场的核心,是一种非营利机构,但是它的非营利性仅指交易所本身不进行交易活动,不以盈利为目的不等于不讲利益核算。

在国际上,不同交易所的改制过程有很大区别,建立起来的期货交易所组织形式也有差异。每个国家交易所的实际情况都不同,在改制上,无法走出共同的路线,只能根据本国、本交易所自身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异的最优方式。

期货交易所组织形式

交易所组织形式的多样性只是各交易所基础状况不同的反映,与其根本的组织制度无关。如果我国期货交易所进行公司化改造,那么也必须立足于实际,闯出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路子,不能完全照搬国际某一改制交易所的具体方案。

期货交易所组织形式有哪些?期货交易所的三种基本组织形式:

(一)非营利性期货交易所

非营利性组织的主要特点是不能在组织之外分配其所获得的利润或盈利。为了确保这些盈余没有分配给组织的管理层,典型的非营利组织只允许给组织的管理层支付“合理的补偿”。这类组织的最理想的目标函数就是它在盈亏平衡点获得最大的消费者剩余。

(二)客户合作型期货交易所

客户合作型组织的治理结构是从会员制发展起来的。这类组织的主要特点是它所提供的服务和商品主要是为了会员使用,而且这种组织会员资格只限于那些消费本组织商品和服务的代理人。在美国,法律上并不明确区分非营利性组织和客户合作型组织。对于客户合作型组织而言,最理想的目标函数是在将收益分配给合作组织的会员时,它能够达到消费者剩余加上生产者剩余最大化。

(三)营利性期货交易所

营利性组织的治理结构比较复杂,但是可以通过把它与非营利组织和客户合作组织比较来定义它的特点。与非营利性组织不同,营利性公司不需要把所有的收益都留在组织内部,这些收益将分配给股份持有者。同样,与客户合作型组织不同,营利性组织可以让顾客以外的市场参与者和非市场参与者掌握投票权,也允许为非会员提供服务。可见,会员制观念不适用于营利企业。营利企业要达到的理想目标是使利润的现值最大化或生产者剩余现值最大化。这时,交易所就被看成是完全意义上的企业。

期货交易所结算制度实行保证金制度、每日无负债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等。

期货交易所结算制度与期货市场的层次结构相适应,期货交易的结算也是分级、分层的。交易所只对会员结算,非会员单位和个人通过期货经纪公司会员结算。

交易所对会员的结算:

(1)每一交易日结束后交易所对每一会员的盈亏、交易手续费、交易保证金等款项进行结算。其核算结果是会员核对当日有关交易并对客户结算的依据,会员可通过会员服务系统于每交易日规定时间内获得《会员当日平仓盈亏表》、《会员当日成交合约表》、《会员当日持仓表》和《会员资金结算表》。

(2)会员每天应及时获取交易所提供的结算结果,做好核对工作,并将之妥善保存。

(3)会员如对结算结果有异议,应在第二天开市前三十分钟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所。如在规定时间内会员没有对结算数据提出异议,则视作会员已认可结算数据的准确性。

(4)交易所在交易结算完成后,将会员资金的划转数据传递给有关结算银行。

我国目前采用的是交易所内设结算机构的形式。独立的结算所与交易所内设结算机构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结算所在履约担保、控制和承担结算风险方面,独立于交易所之外,交易所内部结算机构则全部集中在交易所。

独立的结算所一般由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交易所共同参股,相对于由交易所独自承担风险,风险比较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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