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期货市场鸟瞰:期货从业人员

为了加强对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管理,中国证监会在2007年7月4日发布了修订后的《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规定,未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在从事期货经营业务的机构中开展期货业务活动。

哪些人必须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从业人员为:

(1)期货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2)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中从事期货结算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3)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4)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中从事期货经营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怎样取得资格?

《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通过从业资格考试的,取得中国期货业协会颁发的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第九条规定,取得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的,应当事先通过其所在机构向中国期货业协会申请从业资格。

谁对期货从业人员的资格进行管理?

《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从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中国期货业协会依法对期货从业人员实行自律管理,负责从业资格的认定、管理及撤销。

第六条规定,由中国期货业协会负责组织从业资格考试。

交易者如何查询某人是否具有期货从业资格?

《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中国期货业协会应当建立期货从业人员信息数据库,公示并且及时更新从业资格注册、诚信记录等信息。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提供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等资料供客户查阅,并在本公司网站和营业场所提示客户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询。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管理

中国证监会在2007年7月4日发布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期货公司不得任用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货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期货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以下简称经理层人员),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任职资格的申请与核准、行为规则、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分别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同样,交易者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的网站查询该公司所有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获得现任资格的时间。

券商IB(Introducing Broker)制度

2003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提到:“公民、法人受期货公司或者客户的委托,作为居间人为其提供订约的机会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的,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应当按照约定向居间人支付报酬。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经纪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按照其定义,居间人是“受期货公司或者客户的委托”,“为其提供订约的机会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中介服务的”公民、法人,相当于欧美期货市场上的“介绍经纪人(Introducing Broker,简称IB)”。

2006年9月8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在上海挂牌成立,挂牌交易品种为沪深300股指期货。很多证券公司的客户希望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但由于证券公司无法成为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这些客户无法实现就近开户交易的目的。考虑到这些实际问题,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4月20日发布了《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2010年2月9日,中国期货业协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联合发布了《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协议指引(修订)》,对券商担任期货公司的介绍经纪人或期货交易辅助人的行为做出了相应的规范。

介绍经纪商是指为期货公司介绍投资者、协助期货公司办理投资者开户和下单,并收取一定费用的机构。由于期货市场的很多投资者来自证券市场,在我国期货市场中,介绍经纪商主要由证券公司营业部担任,他们拥有大量的投资者资源。因为政策规定证券公司所属营业部本身不能直接从事期货经纪业务,所以只能作为IB(介绍商)来参与,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投资者从事期货交易提供以下中间服务:一是招揽股指期货投资者;二是协助办理有关开户手续;三是为投资者下单交易提供便利设施;四是协助期货公司向投资者发送追加保证金通知书和结算单等。

为了防范风险,监管层规定,作为IB的证券公司所属营业部不得办理期货保证金业务,不承担期货交易的代理、结算和风险控制等职责(这些职责都由与其相关联的期货公司来承担),只是寻找愿意做期货的客户并介绍给期货公司,成为期货公司的客户,并从中收取介绍佣金。

IB业务搭建的是券商与期货公司间的业务合作关系。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等业务的券商,应当取得中国证监会批准的IB业务资格。不是所有的证券公司都能取得IB业务资格,都能从事IB业务。目前,要申请IB业务资格,证券公司必须满足多项条件,其中包括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已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全资拥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货公司,或者与一家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同时,根据规定,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其全资拥有或者控股的或者被同一机构控制的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不能接受其他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因此,目前IB业务呈现“一对一”的格局。

在期货市场上还存在另一个特殊群体——期货居间人。从字面上解释,这里的“居间”是指为期货公司和客户两者做期货业务“牵线搭桥”的人。按照法律上的理解,期货居间人就是为投资者或期货公司介绍订约或提供订约机会的个人或法人。其主要作用是在投资者与期货公司订立经纪合同时起媒介作用。所以,期货居间人既不是公司员工,也不是公司的客户。期货居间人不拿工资,与期货公司没有隶属关系,但是给期货公司拉客户,以期获得手续费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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