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中的“规矩”——在合法的期货交易场所从事期货交易
在我国,合法的交易场所具体有哪些呢?目前,我国依法获批的期货交易所共四家,分别是: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以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依法获批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有为组织原油期货交易而设立的上海期货交易所的子公司——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以及组织股票期权交易的上海证券交易所。
截至2019年12月:
在上海期货交易所及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上市的品种有铜、铝、锌、铅、镍、锡、黄金、白银、螺纹钢、线材、热轧卷板、不锈钢、原油、燃料油、沥青、天然橡胶、20号胶、纸浆、铜期权、天胶期权和黄金期权。
在郑州商品交易所上市的品种有强麦、普麦、棉花、白糖、PTA、菜籽油、早籼稻、甲醇、玻璃、油菜籽、菜籽粕、动力煤、粳稻、晚籼稻、铁合金、棉纱、尿素、苹果、红枣、纯碱、棉花期权、白糖期权、PTA期权、甲醇期权。
在大连商品交易所上市的品种有玉米、玉米淀粉、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棕榈油、鸡蛋、纤维板、胶合板、粳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聚丙烯、焦炭、焦煤、铁矿石、乙二醇、苯乙烯、玉米期权、豆粕期权、铁矿铁期权。
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的品种有沪深300股指期货、上证50股指期货、中证500股指期货、2年期国债期货、5年期国债期货、10年期国债期货、沪深300股指期权。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品种有上证50ETF期权、沪深300ETF期权。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品种有沪深300ETF期权(其标的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不同)。
除此之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如上所述,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和经国务院、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受到国家的严格监管。这些监管都包括哪些方面呢?
一是期货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期货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实行自律管理。期货交易所的所得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但应当首先用于保证期货交易场所、设施的运行和改善。期货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是由期货交易所的性质决定的。不同于一般企业或者公司,期货交易所是担负一定公共职能、为国民经济服务的特殊机构。
二是期货交易所的重大事项需要审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期货交易所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定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规则;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交易品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也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三是明确规定期货交易所的职责,并要求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等各项风险管理制度。当期货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期货交易所可以按照其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采取提高保证金、调整涨跌停板幅度等紧急措施。
四是规定期货交易所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期货交易。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期货交易所不得从事信托投资、股票投资、非自用不动产投资等与其职责无关的业务。
五是规定期货交易所在组织期货交易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
如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公布上市品种合约的成交量、成交价、持仓量、最高价与最低价、开盘价与收盘价和其他应当公布的即时行情,并保证即时行情的真实、准确。期货交易所不得发布价格预测信息。
如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保证金,属于会员所有,除用于会员的交易结算外,严禁挪作他用。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不得挪用。
如期货交易所会员的保证金不足时,会员未在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交易所应当将该会员的合约强行平仓。会员在期货交易中违约的,期货交易所先以该会员的保证金承担违约责任;保证金不足的,期货交易所应当以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代为承担违约责任,并由此取得对该会员的相应追偿权。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其他期货交易场所依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从以上规定可见,国家对期货交易场所有着全面的、非常严格的监管。交易者在依法审批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或者依法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从事期货交易,权益是可以得到保障的。而那些非法交易场所,不仅其设立没有依据,其开展的类似期货的交易也没有法律支持。当投资者权益受到侵害时,难以得到法律的全面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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