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中的交割(二)
三、实物交割程序
(一)第一交割日
1.买方申报意向。买方在第一交割日内,向交易所提交所需商品的意向书。内容包括品种、牌号、数量及指定交割仓库名等。
2.卖方交标准仓单。卖方在第一交割日内将已付清仓储费用的有效标准仓单交交易所。
(二)第二交割日
交易所分配标准仓单。交易所在第二交割日根据已有资源,按照“时间优先、数量取整、就近配对、统筹安排”的原则,向买方分配标准仓单。
不能用于下一期货合约交割的标准仓单,交易所按所占当月交割总量的比例向买方分摊。
(三)第三交割日
1.买方交款、取单。买方必须在第三交割日14:00前到交易所交付货款并取得标准仓单。
2.卖方收款。交易所在第三交割日16:00前将货款付给卖方。
(四)第四、五交割日
卖方交增值税专用发票。
标准仓单在交易所进行实物交割的,其流转程序如下:
(一)卖方投资者背书后交卖方经纪会员;
(二)卖方会员背书后交至交易所;
(三)交易所盖章后交买方会员;
(四)买方经纪会员背书后交买方投资者;
(五)买方非经纪会员、买方投资者背书后至仓库办理有关手续;
(六)仓库或其代理人盖章后,买方非经纪会员、买方投资者方可提货或转让。
四、交割违约的处理
(一)交割违约的认定
期货合约的买卖双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交割违约:
1、在规定交割期限内卖方未交付有效标准仓单的;
2、在规定交割期限内买方未解付货款的或解付不足的
a)卖方交付的商品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二)交割违约的处理
会员在期货合约实物交割中发生违约行为,交易所应先代为履约。交易所可采用征购和竞卖的方式处理违约事宜,违约会员应负责承担由此引起的损失和费用。交易所对违约会员还可处以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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