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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控人占用资金、接受商业贿赂、以他人名义从事期货交易……这些人被“公开谴责”“训诫”“撤销从业资格”

  近日,中期协官网发布三条纪律惩戒信息,涉事主体包括期货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两位期货从业者。

  其中,针对东方汇金期货在经营过程中,公司治理不健全,内部控制存在较大缺陷,廉洁从业制度不完善且未有效执行的情况,中期协给予东方汇金期货及其实际控制人“公开谴责”的纪律惩戒,给予其四名高级管理人员“训诫”的纪律惩戒;对江西瑞奇期货有限公司宜春营业部原经理彭军接受商业贿赂的行为,给予彭军“撤销从业资格并永久性拒绝受理其从业资格申请”的纪律惩戒;对广州金控期货有限公司原从业人员李琳以他人名义从事期货交易的行为,给予李琳“暂停从业资格6个月”的纪律惩戒。

  因公司治理不健全,东方汇金期货被“公开谴责”

  中期协公告显示,东方汇金期货在经营过程中,公司治理不健全,内部控制存在较大缺陷,廉洁从业制度不完善且未有效执行。此外,东方汇金期货因违反廉洁从业相关规定被吉林证监局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后未在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东方汇金期货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自律公约》第三条、第四条和《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王大庆作为东方汇金期货的董事、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自有资金,违反了《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第五条和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邓江宽、李泽侯、于怀宇、张宝杰作为东方汇金期货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未尽到落实廉洁从业要求的义务,未尽到廉洁从业管理责任,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第五条和《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第四条的有关规定。

  对此,中期协给予东方汇金期货和王大庆“公开谴责”的纪律惩戒,给予邓江宽、李泽侯、于怀宇、张宝杰“训诫”的纪律惩戒。

实控人占用资金、接受商业贿赂、以他人名义从事期货交易……这些人被“公开谴责”“训诫”“撤销从业资格”

  有关公告显示,今年4月份,东方汇金期货及其实际控制人王大庆被吉林证监局采取了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其四名高管则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经吉林证监局查明,东方汇金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实控人占用资金、接受商业贿赂、以他人名义从事期货交易……这些人被“公开谴责”“训诫”“撤销从业资格”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明晰职责、强化制衡、加强风险管理的原则,建立并完善公司治理。第五十六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期货保证金存管等业务制度和流程,有效隔离不同业务之间的风险,确保客户资产安全和交易安全。

  业内人士表示,期货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经营目标和展业能力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同时健全公司治理,树立合规经营和风险防范的理念,有助于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接受商业贿赂”“以他人名义从事期货交易”,两名期货从业者受罚

  中期协同时对两名期货从业人员也作出纪律惩戒,撤销江西瑞奇期货宜春营业部原经理彭军的从业资格并永久性拒绝受理其从业资格申请,暂停广州金控期货原从业人员李琳的从业资格6个月。目前,上述两人的从业资格号已经注销。

  中期协公告显示,彭军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1年2月25日被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退缴的赃款2177670元予以没收(〔2021〕赣0902刑初142号)。

  公告称,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坚持期货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自觉抵制商业贿赂,当事人在其执业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属于接受商业贿赂的行为,违反了协会《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五条、《期货行业诚信准则(修订)》第十六条、《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

  去年3月12日,中期协发布《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切实加强对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自律管理。《细则》更是明确了对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禁止性规定,细化了禁止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期货经纪业务及其他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过程中,在开展风险管理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或提供有关服务的过程中,以及在开展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中不得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具体情形。

  而李琳则是因在广州金控期货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存在以他人名义从事期货交易的行为,于2021年4月23日被广东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实控人占用资金、接受商业贿赂、以他人名义从事期货交易……这些人被“公开谴责”“训诫”“撤销从业资格”

  公告称,李琳作为期货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协会和期货交易所的自律规则,遵守执业行为规范,严格合规执业。其将自己资金转入他人期货账户并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属于以他人名义从事期货交易,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修订)》第十一条“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参与期货交易”的规定。

  本文源自期货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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