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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男方贷款买房不加女方名字合理吗?

    个人认为:很合理。

    现今社会,有时候确实挺物质的。对于一个本应当以“亲情”为纽带的家庭来讲,跟“钱”挂钩的事儿越来越多,包括婚姻、赡养、继承……等等。       那么,无论是涉及到跟哪类关系有关的财产,一定要遵循一个基本原则:公平。       我们先拿题主这个事儿,来看看“公平”的问题       公平,最简单的解释就是:付出=回报。       男方婚前贷款买房,意味着首付的钱应该是男方出具的。如果女方在其中没有任何财务上的支出,那么:       男方用自己的钱,获取了这套房子,在获取房子的时候,女方没有什么付出。(至于贷款的事情,稍后阐述)。       也就是说,房子的获取与女方无关。那么,没有付出何必要回报呢?——一旦加了女方名,就意味着房子的产权属于二人——没有什么付出,白白落下半套房子,公平么?       千万别在谈钱的时候用感情说话,更不要谈感情的时候加上钱,这是两回事儿。       对于婚姻来讲,俩人愿不愿意在一起,不会是一方纯粹投入的结果,是俩人都付出了。所以,从感情的投入上,是公平的,不存在谁多谁少的问题——这时候如果再强调对方用“钱”来抹平一下投入,基本上就是奔着占便宜去了,不存在什么保护谁不保护谁的问题。安全感,不是靠索取来的。       女方会因此而损失什么么?       白白帮着一起还贷了?       既然是贷款房,就涉及到贷款偿还的问题。       一旦俩人结婚,那么,贷款的偿还,多数情况下会视作是夫妻共同偿债。也就是说,女方未来可能会对这套房子做出贡献。       但是,这种贡献,是不是要以分割房产的产权作为条件?       事实上,如果是夫妻共同还贷,不管这套房子是一方个人的、还是夫妻共有的,一旦涉及到分割问题,贷款都是一人一半,还包括了增值部分。因此,从这个角度,女方不吃亏。就算今后房贷还完了、还是男方一个人名字,也不会抹杀女方的投入。       举个简单例子:       婚后俩人一起挣钱还贷,过了几年把房贷还清了。这时候男女离婚了。男方说:房子不欠贷了,而且是我个人的,离婚不分割。       这时候,女方完全可以主张:当初还的贷款中,有一半儿是我付的。就算房子是你个人的,这部分的贷款的一半儿、还有增值部分,得补偿给我。       法院是支持女方诉求的。       光阴?青春?这些怎么算?       有时候人会说了:跟你结婚这么多年,在你身上我耗费的时光怎么算?不算经济账,也的算算青春账。       其实对于有这种思想的人,特别想反问一个问题:谁让你当初选择对方结婚了?       婚姻自由,谁都明白这个道理。婚姻,是自己自由的选择,如果出了问题,当然是自己来买单,男女都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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