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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发布个人房贷中第二套房认定标准通知

为贯彻执行《关于示范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房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10]83号),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今日联合对外发出通知,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情况查询的办法和程序。通知如下:

一、厦门市国土房产测绘档案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国土房产档案中心)是本市住房情况查询机构,承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家庭住房情况查询工作。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应向市国土房产档案中心提供查询接口和终端;协助做好查询工作。各贷款银行应根据市国土房产档案中心出具的查询结果,并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尽责调查,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二、借款人申请查询居民家庭住房情况,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贷款银行审查确认借款人家庭成员名单后,应向借款人发放《厦门市居民家庭住房情况查询申请表》;

(二)借款人持经贷款银行确认的《厦门市居民家庭住房情况查询申请表》及有效身份证件,向市国土房产档案中心申请查询;

(三)市国土房产档案中心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和预售合同登记系统进行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查询,并出具《厦门市居民家庭住房情况查询结果》;

(四)借款人向贷款银行提交《厦门市居民家庭住房情况查询结果》。

三、对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查询住房情况的,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查询。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应按本通知规定查询其家庭在本地的住房情况。

四、市国土房产档案中心及贷款银行应当对借款人家庭住房查询内容保密,不得擅自扩大查询范围。

五、居民家庭住房情况查询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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