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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商贷转公贷”业务办理须知

牡丹江市“商贷转公贷”业务办理须知

一、事项名称:牡丹江市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设定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法》、《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法补充规定》。

三、申请条件:凡所在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个人正在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积金缴存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办理住房商业贷款,且该贷款尚未结清的,可申请商转公贷款。

1.申请商转公贷款的公积金缴存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应当在本市已办理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贷款还款满一年以上,剩余还款年限不低于一年;

2.原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银行同意借款人提前结清贷款;

3.借款人必须是原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或其配偶;

4.经市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后,借款人需先行结清原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

5.市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办理材料:

1.借款人的身份证、户口,抵押人的身份证;

2.有配偶的,提供配偶的身份证、户口及结婚证。如婚姻状况为离异或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

3.商品房现房的需提供原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他项权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复印件,并由商业银行在复印件上加盖业务印鉴;、

4.原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贷款支付凭证(贷款借据等);

5.经原个人住房贷款银行加盖业务印鉴确认的贷款余额证明;

6.原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为购买产权转让住房(二手房)的,还需提供市公积金中心指定评估公司出具的预评估报告;

7.商品房期房的需提供本人、配偶或他人名下商品住宅、商品门市、商品车库《房屋所有权证》(不含平房),《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含预告登记抵押);

8.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贷款比例和贷款额度:

1.贷款金额不得高于原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金余额。

2.商品住房贷款比例不得高于房屋价款的80%;

3.产权转让住房(二手房)以评估价格为参考值,房屋使用年限10年(含10年)以内的,最高贷款比例不超过评估价的80%;房屋使用年限11年至20年(含20年)的,最高贷款比例不超过评估价格的70%;房屋使用年限21年至30年(含30年)的,最高贷款比例不超过评估价格的60%;

六、贷款年限:商转公贷款年限不超过原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剩余年限及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规定可贷年限。剩余年限不为整年时,按整年计算。

七、贷款利率: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贷款期间遇到法定利率调整的,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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