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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借“养殖”之名搞非法集资

  “一年就还本,年息超过40%”、“十年期合同,每年利润60%”……近几年来,一些不法分子打着“种植玫瑰”、“养殖生态猪”等幌子,以“低成本、高回报”为诱饵,在全国各地从事非法集资活动。2012年12月5日,成都商报记者从四川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该办将在近期组织开展新一轮的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集中宣传,提醒广大市民不要上当受骗。   2006年,公安机关对XX公司法人代表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该公司以种植玫瑰、投资建设“XX万亩玫瑰生态园”、“XX公园”为名与投资户签订合同,通过四种方式许诺高额回报,如“1年期合同,逐月返还,1年后还本和41%的利息”等,从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该公司自2004年成立以来,先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近亿元,涉及群众近3000人。   四川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负责人称,根据有关规定,非法集资具有以下四个主要特征: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三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据介绍,最常见的非法集资形式有十二类,包括: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等方式;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地下钱庄来操作;   7,利用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处置权来集资;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形式;   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形式;   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形式;   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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