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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骗贷900万无力偿还被判刑

使用虚假的合同及证件,山东省菏泽市男子刘某骗取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分社贷款共计人民币90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高息借款及投资。近日,刘某被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近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一起贷款诈骗案件,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证明材料诈骗银行贷款,用于偿还私人贷款,数额特别巨大,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2012年3月,刘某编造购销药材、医疗器械的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药材、医疗器械购买合同,以伪造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估价报告、房地产估价报告、房屋所有权证以及相应他项权利证明书做担保,在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分社骗取农村信用社贷款共计人民币900万元,用于归还个人高息借款及投资。

2013年3月至6月,刘某通过向他人高息借款,归还了900万元贷款。因刘某在该分社的900万元贷款的授信期限是两年,按照信用社的规定使用期限为一年,如能及时按期归还,在不用重新办理任何贷款手续的情况下,该分社可以继续发放900万元贷款。刘某在归还了900万元贷款后,即以同样的虚假理由、使用同样的虚假合同及证件,采用同样的诈骗手段,从该分社再次贷款人民币880万元,用于归还此次向他人的借款。2013年10月9日,刘某因无力偿还贷款,到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自动投案。案发后,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追回被告人刘某资金67万元归还该分社,尚有813万元未能归还。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证明文件、产权证明等诈骗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偿还私人借贷,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刘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的部分财产被追回归还信用社,可对其从轻处罚。剩余违法所得继续追缴,退赔被害单位。最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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