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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6男子为还贷款抢银行

朋友抢钱为其还银行贷款,一名男子尽管没有动手,仍然按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2013年3月,于强将其中华轿车抵押贷款,久拖未还,于是和好友陶建、娄玉商议到银行抢钱还贷款。为完成“计划”,陶建又联络了陶华、张雷、张峰三人,六人多次到银行网点踩点欲实施抢劫。

2013年3月25日上午,因于强有其他事情,陶建等其余五人再次聚集到一起,来到茌平县博平信用社,由张峰、张雷进入营业室物色作案目标后,陶华、陶建、娄玉驾驶于强的摩托车尾随取款人尹红行至一座行人稀少的桥上,使用暴力手段抢劫尹红手提包一个,内有现金91500元。

庭审中,于强辩称自己并未实施抢劫本案被害人的行为,不应构成抢劫罪,且本次陶建伙同他人抢劫被害人尹某某不是其最初预谋的“抢钱”行为,而是陶建等人另起犯意。

法院认为,陶建等五人“抢钱”的最初目的是为了给于强赎车,于强参与了共谋,且在作案时于强提供了自己的摩托车。在明知其他人预谋继续实施犯罪的情况下,未采取任何手段制止,且从未明确表示退出犯罪。所以,于强最初的共谋、踩点行为属于共同犯罪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其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应对共同犯罪人犯罪既遂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由于几被告人最初商议的是“抢银行取钱的人”,未商定具体细节,属概括的犯罪故意,“抢钱”过程中发生暴力或暴力威胁行为均不违背其意志。目前,同案几人均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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