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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难题得化解 17年贷款获清还

7月4日,正值石蟆镇赶集的日子,两位中年男子走进石蟆司法所,请求石蟆司法所为其调解纠纷。身患食道癌仍坚持上班的石蟆司法所所长王远梁同志接待了他们。

经过王远梁同志对双方当事人的调查,了解到纠纷经过:1994年,当事人王某某成立了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某建司”),在公司运营期间,某建司从原四川省江津市羊石镇(现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羊石社区)政府处,以有偿的方式,获得一宗土地的使用权,某建司在该宗土地上修建了一间预制场。1997年4月,某建司用该预制场房屋及所占地的土地使用权向中国农业银行江津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抵押贷款15万元,经过公证处公证后,某建司归还了部分贷款,后再无力偿还剩余贷款及利息。2012年,张某某所在公司占用某建司荒废的预制场修建和平村巴渝农民新村联建房,当事人双方就银行贷款偿还、土地使用权转让等问题发生纠纷,到石蟆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之时,一直协商未果,到2014年7月,某建司欠农行贷款本息共计13.8万元。

司法所所长王远梁同志在分析案情、理清法律关系后,立即组织调解,了解到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是在于银行贷款偿还、土地使用权争议上。因此王远梁同志首先对双方当事人纠纷所涉及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对适用的法律法规进行宣讲和讲解,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担保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条例》、《物权法》《合同法》等相关规定,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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