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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获周转资金竟伪造土地证贷款

含山居民吴某因生猪养殖经营不善,资金周转困难,便伪造了两间门面房的土地证,从某信用社贷款20万,后未能按时归还。8月12日,含山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吴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2011年5月份,从事生猪养殖的吴某面临严重资金短缺。为了能让养殖继续下去,便想以其位于含山县环峰镇梅苑社区姜坝村的两间门面房办理抵押贷款手续。但由于该门面房系集体土地,无法进行抵押登记。吴某便寻找街头小广告,找人伪造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和《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审批表》。5月19日,吴某来到含山县某信用社,以其女儿为借款人,以解决临时周转资金为由,用伪造的土地证、他项权证,向该农村信用社贷款20万元,贷款期限一年。

贷款到期后,吴某因生猪养殖期间遭遇瘟疫,无力偿还贷款本息。该信用社遂向含山县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吴某提供的上述证件均系伪造。事情败露后,吴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偿还了全部贷款本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为获取贷款,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行为已经触犯刑律,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案发后,被告人吴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并积极偿还了贷款的全部本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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