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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违法企业申请新增贷款不批准

日前,我区《绿色信贷工作管理办法》正式颁布并实施,凡辖区企业有环境违法信息的,新增贷款申请一律不予批准。

绿色信贷是指通过将企业的环境行为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从而对企业信贷产生影响的信贷环保政策措施。凡受到环保部门责令停产整治处罚、超过5万元及以上行政处罚的企业;移送公安部门实施行政拘留、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

一年内因同一环境违法问题受到两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企业;发生环境违法行为后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列入国家、省、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责任书、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重点治理工程未按期完成的企业;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严重威胁群众环境安全的企业等情况,凡发现贷款申请人有以上环境违法信息之一的,其新增贷款申请各商业银行一律不予批准。

辖区企业自被告知其环境违法信息已纳入银行征信系统之日起,主动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可向原信息报送的环保部门申请变更环境违法信息。环保部门违反规定,故意谎报、瞒报、漏报企业环境违法类信息,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各商业银行未及时采纳环境行为信息而造成信贷风险的,将根据银行业相关规定追究主管领导和经办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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