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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对民办教育等新项目实行贷款贴息政策

7月9日,从山东省财政厅获悉,为积极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运用财政政策措施进一步推动全省经济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的意见》精神,日前,山东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卫计委、省体育局、省民政厅印发了《关于对民办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养老新上项目实行贷款贴息的通知》,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公益性事业。

贴息期限限额。2015年,对民办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养老新上项目从银行类金融机构取得的实际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财政贴息,贴息期限为1-3年。贴息资金由省财政负担70%,市县财政负担30%,市县负担比例由各市财政局确定。山东省财政对符合规定的同一独立法人机构一次贷款给予贴息,贴息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支持对象范围。根据支持民办公益性事业的政策目标,厘清公益性和盈利性机构、项目边界,主要支持民办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养老机构新上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和房屋租赁项目。

贴息申报条件。申请贴息的主体应为依法在有关部门登记或按规定免予登记的民办学校、公益性文化、医疗、体育、养老机构或其举办者;申报项目贷款期限应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1月15日,贷款金额原则上不低于10万元。

部门分工协作。市县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申报材料;山东省财政厅驻有关市财政检查办事处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省级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对检查办事处审查通过、各市汇总上报的申请项目进行审核确认,确定省级补助贴息项目及金额。

政策实施要求。审核认定的贷款贴息项目将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开,接受审计检查和各方监督;获得财政贴息的银行贷款项目,贷款主体应对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等全程信息进行公开;享受财政贴息的贷款资金不得用于借新还旧及偿还各类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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