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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推广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

《办法》明确,贷款主要用于农业企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贷款期限原则上为1-3年,可延长至5年,但不能超过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剩余期限。

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限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

健全价值评估体系。《办法》明确了价值评估方式、费用和组织,规定由当事人协商、由贷款人或担保人自评或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第三方评估费用原则上不超过被评估资产价值的0.5%,有条件地区可由经济专家、农业科技专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代表、乡村基层干部、农户等组成评估组织提供评估服务。

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办法》明确,应选择经营规范、实力较强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也可选择专合社、农业龙头企业等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担保;各地应支持发展政策性和商业性农业保险业务,鼓励有条件地区建立完善风险补偿基金、风险分担机制和涉农业务奖补机制。

各地应制定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收益贷款土地经营权再流转处置管理办法,完善相关不良资产处置机制;有条件地区设立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惠农服务中心等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一站式服务平台,提供相关配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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