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林业龙头企业可获贷款贴息支持
社会力量参与造林绿化,经验收合格能列入工程范围的,优先按相关规定享受国家或地方林业工程项目补贴政策;不能列入工程范围的,由各级政府统筹生态建设相关资金,制定相应政策标准给予奖励或补助,根据造林计划优先使用林木良种。
社会力量参与造林绿化可在其经营的林地内开展综合经营,发展林下经济,开展生态旅游、森林体验和森林养生等,大力提升林业生产的综合效益。需要改变林地用途的,应依法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社会力量参与造林绿化符合法律规定、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发放林权证或不动产证书。符合生态公益林标准的,逐步纳入生态公益林给予补贴。集体和个人的天然林纳入国家停伐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范围后,按规定享受国家补贴。
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林木种苗产业,推行林苗一体化模式。社会力量投资新建苗圃,以育代栽,长期经营,可一次性计入造林面积,符合工程验收标准的可按规定享受国家一次性造林补助。
农民或其他经营主体从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商品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可依法流转给社会力量。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商品林,在明晰产权、承包到户前确需流转给社会力量的,要制定流转方案并公示,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履行村民会议程序后,采取招标、拍卖或公开协商等形式流转。林地承包期限为70年,承包期届满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县(市、区)政府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平台,促进林权流转交易。建立森林资源价值评估体系和林权流转综合信息发布体系,为林权流转提供服务。各县(市、区)要设立林权流转补助资金,对林权流转期限在5年(含)以上且流转面积在100亩以上的规模经营主体给予补助。
推进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分置为承包权和经营权。落实和长期坚持农村林地集体所有权,依法保护农民林地承包权,保障林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赋予林地经营权流转、抵押、入股等权能。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所办涉林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实施品牌战略,对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省政府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认定为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和省林果名牌产品,由当地政府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林业龙头企业予以贷款贴息支持,引导企业发展林果、林板(纸)等深加工项目,提高林产品附加值,引导企业投资森林旅游,地方财政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贴息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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