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杠杆根本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不是简单收回贷款
降杠杆根本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深化国企改革
“降杠杆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企业的高杠杆率不是孤立的问题,是与实体经济发展高度关联的。”中国社科院金融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说,目前说到企业杠杆率水平高,是对应着企业过剩产能和库存而言的,正是因为企业产能过剩,才认为目前企业的融资水平可能过高了,加之产品销路不畅,企业不能获得足够的现金流收入来偿还债务,企业过高的杠杆率难以维持。
“企业杠杆率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市场环境、企业预算软约束和产业过度投入等,因此降杠杆不是简单地收回贷款,而是需要一系列整体解决方案。如果产能没有下降,产业结构调整不能顺利完成,降杠杆也就不能顺利推进。因此《意见》实际上是稳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一个系列改革方案,其根本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曾刚说。
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经济所金融室主任王元认为,《意见》提出降杠杆的七条主要途径,有些能较好地促进中短期企业缩小债务规模、降低杠杆率,有些侧重于建立起长效约束机制,抑制企业杠杆率过快、过度上升,也有些兼具中短期和长期效应。不同类型、不同状态的企业通过自主选择适当的途径,实现杠杆率的降低。政府则通过制定引导政策、完善监管规则、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环境,来促进企业降杠杆。
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树立企业“将本求利”的理念
债转股作为债务重组方式之一在降杠杆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市场化、法治化是此次债转股的核心。
银监会特邀顾问杨凯生认为,《意见》强调,降杠杆要遵循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在此过程中,“市场化、法治化”不仅是指由市场主体协商确定债转股对象企业和定价标准,更重要的是,一方面解决目前部分企业杠杆率过高的现实困难,帮助企业走出困境,另一方面更着眼于督促企业建立长期的、合理的负债约束机制,对企业负债行为形成清晰、有力的约束,这是治本之策、长久之策。
此前对实体企业的负债水平没有严格要求,此次《意见》要求,避免过度授信,防止企业杠杆率超出合理水平。杨凯生说,据此可以让企业管理者、投资人和债权人都知道企业杠杆率是有界限的,树立“将本求利”——“有多大本钱、做多大生意”的理念。否则企业负债率周而复始不断攀升,财务负担日益加重,就会为日后经营埋下隐患。
“《意见》明确了债转股市场化的目标取向和操作方法,为商业银行实现业务转型发展提供了重要机遇。”中国建设银行副行长庞秀生说,市场化债转股若操作不当,会导致风险从企业传递给投资者、金融机构和政府,从而引发系统性风险,因此必须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通过扎实稳妥开展试点,不断总结经验,为市场化债转股工作的全面铺开和持续开展夯实基础。
庞秀生认为,应选准、选好转股目标企业,要做到不保护过剩和落后产能,不为“僵尸企业”死而复生提供机会或助长借机逃废债之风,不影响去产能、去库存的各项措施纵深推进。另一方面要对关键性企业,通过债转股支持其转型升级、兼并重组,在去掉无效产能的同时增加有效供给,培育新的发展动力。
此次债转股是银行风险处置的补充手段
“与上世纪90年代的政策性债转股不同,此次债转股是银行风险处置的补充手段,更重要的是为了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因为国企改革涉及原有贷款的处置,通过债转股能完成债务重组,否则无法推进兼并重组。”曾刚说。
曾刚说,上一轮债转股是作为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贷款风险的主要手段,那时银行资不抵债,依靠自身能力不能消化不良贷款,需要政策性债转股剥离坏账,为银行之后发展创造条件。而现在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为1.75%,信贷资产质量总体可控,远低于当年不良率水平,而且银行风险抵补能力稳定,银行靠自身能力完全可以覆盖已经出现的不良贷款。
王元认为,当前,经济发展阶段、体制条件、法治环境都发生了重大变化,绝大部分银行、企业已成为股权多元化的市场主体,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已较为完善,意味着不能再采取上一轮债转股由政府制定政策并直接选定企业范围、确定定价和转股方式的全面主导模式。
资产管理公司如何参与此次债转股?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赖小民说,在当前实施债转股的过程中,中国华融可以通过发起设立产业并购重组基金,直接参与债转股操作,还能通过以基金为主体吸引市场资金参与,充分发挥不良资产管理经验和不良资产收购、经营和处置能力,为债转股企业配套提供一系列救助性金融服务。
关于推进落实市场化债转股的配套政策方面,赖小民建议,对债转股企业辅业剥离和员工安置等方面予以相应政策支持,允许相关各方提前做好符合市场原则的股权退出计划和安排,及时盘活金融资产,允许对实施债转股的企业继续银行后续信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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