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师
网友投稿• 2021-10-30 09:25:46 •阅读150
保险公估和保险公估人的含义
确切的说,保险公估是受保险合同当事人单方和双方以及其他委托方的委托,问其收取合理的费用,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检验、估价与赔款的理算,洽商并出具公估报告的行为。从事保险公估的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即保险公估人,也称保险公估行或保险公估公司,它是独立于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及经济领域各环节和部门之外,面向社会服务 的经济实体。保险公估人具有以下性质: 1、保险公估人是一种中介服务机构 保险公估人既不属于保险人一方,也不属于被保险人一方,而是连接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中介服务机构,是独立于其他部门之外,面向社会服务的经济实体。保险公估人和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共同组成完整的保险中介市场。 2、保险公估人贯穿于保险业务的始终 保险公估人除了从事大众所熟悉的保险理赔业务外,还从事保险标的承保时的价值和风险评估、鉴定、估算以及保险标的损失后的勘验和损失计算。其业务贯穿于保险业务的始终。 3、保险公估人的服务是有偿的 由于保险公估人是一种经济组织,其存在和发展要求获得经济效益,因而它对保险合同当事人及其他委托方的服务不是免费的,而是要收取一定的合理费用,实行有偿服务。简介 保险公估师是专业从事保险理赔的查勘、定损、理算、检验工作的人员,他站在独立的立场上,对委托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为保险当事人提供服务。 又可称为保险公估人。 保险公估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受保险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委托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以及赔款的理算,并向委托人收取酬金的公司。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迅猛发展,保险中介机构日趋活跃,公众可能对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已比较熟悉,也感受到他们给我们带来的购买保险的便利;而对于同样是保险中介一员的保险公估人,则比较陌生。职能 保险公估人主要的职能是按照保险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委托对保险标的进行检验、鉴定、估损和理算。保险公估人独立于保险当事人,以其专业的水准,作出比较公正、公平、合理的保险公估报告,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尤其有利于调停保险当事人之间关于保险理赔方面的矛盾。发展 保险公估人在世界各个保险市场上发展很快,现已成为保险市场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目前保险公估人机构还比较少,远不能满足市场的需要。保险监管部门正在努力完善保险公估法律法规,促进我国保险公估事业快速健康发展。作用(一)解决了保险人难以解决的专业性问题
保险公司对于一般的保险承保或保险理赔可自行处理、但对一些专业性强,科技含量高的保险标的的处理则较为困难。而由各行业的专家组成的保险公估人则能很好地协助保险公司解决在承保和理赔领域中的一些专业强、技术含量高的问题,促进了保险业务的良好运作。(二)保险公估人促进了保险理赔工作的专业化
保险业是以商业化方式进行运营,一方面,现代保险业发展要求保险人的承保领域不断扩大;另一方面,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决定了保险人不可能完全依*自己力量解决所有承保及理赔中的问题。国际上已有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把保险理赔工作交由保险公估人去完成,从而可以更好地致力于市场开拓及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由保险公估人代替保险公司独立承担保险理赔工作,实现了保险理赔的专业化分工,有利于保险理赔技术不断升级,并使得保险公估人员及保险机构之间的技术经验得以交流,促进保险公估业整体水平的提高。(三)能够缓和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矛盾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作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可以说是矛盾的,特别是在理赔时显得更为突出。保险公估人以中立的身份帮助双方处理有关事务,尽最大可能保证处理结果的公正,以使合同双方权利公平地得以实现,从而减少了保险理赔的矛盾和纠纷。特点 1、经济性 保险公估人通常通过储备专业技术人员,接受诸多保险人委托,处理不同类型的保险公估业务,积累保险公估经验,提高保险公估水平,从而可以帮助保险人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2、专业性 由于保险公估人面向众多的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处理不同类型的保险理赔、评估业务,因此,保险公估机构必须拥有具有各种专业背景并熟悉保险业务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与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相比,他们处理保险理赔案件的技术更加熟练,经验更加丰富。 3、超然性 保险公估人作为保险市场的中介人,相对保险当事人而言地位超然,在存在保险公估需求的情况下,他既可以接受保险人的委托,又可以接受被保险人的委托;在理赔过程中既为保险当事人提供理赔技术服务,又可以缓解当事人双方的矛盾。保险公估人的工作或保险公估结论容易被双方当事人特别是被保险人接受。分类一、 按业务活动顺序分类
根据保险公估人在保险公估业务活动中先后顺序的不同,保险公估人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承保时的公估人,一类是理赔时的公估人。 (一)承保时的公估人 承保公估人主要从事保险标的的承保公估,即对保险标的作现时价值评估和承保风险评估。由承保公估人提供的查勘报告是保险人评估保险标的风险,审核其自身承保能力的重要参考。现时价值评估和承保风险评估是国际保险公估人新拓展的业务领域。 (二)理赔时的公估人 理赔公估人是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受托处理保险标的的检验、估损及理算的专业公估人。保险理赔公估人包括损失理算师、损失鉴定人和损失评估人。损失理算师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计算损失赔偿金额,确定分担赔偿责任的理算师,他们主要确定保险财产的损失程度,确认是否全损或可以修复,修复费用是否超过财产的实际价值。根据国际保险实务习惯,损失理算师又分为陆上损失理算师与海损鉴定人。前者是处理一般非海事保险标的的理赔事项的理算师,后者则是专门处理海事保险标的理赔事项的理算师。损失鉴定人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判断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归属的保险公估人,具体的说,他们负责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判断是否有除外责任因素的介入,是否有第三者责任发生,进行损失定量等。损失评估人是指接受被保险人的委托,办理保险标的的损失查勘、计算的人。他们通常只接受被保险人单方面的委托,为被保险人的利益而从事保险公估业务。二、 按业务性质分类
按照业务性质的不同,保险公估人可分为三类。 (一) 保险型公估人 这类保险公估人侧重于解决保险方面的问题,他们熟悉保险、金融、经济等方面的知识,但对其他专业技术知识知之甚少或者完全不知,对于技术型问题的解决职能作为辅助。 (二) 技术型公估人 这类保险公估人侧重于解决技术方面的问题,其他有关保险方面的问题涉及较少。 (三) 综合型公估人 这类保险公估人不仅解决保险型问题,同时还解决保险业务中的技术问题。综合型保险公估人由于知识全面,经验丰富,越来越为社会所需。三、 按业务范围分类
根据保险公估人从事活动范围的不同,保险公估人可以分为三类。 (一) 海上保险公估人 海上保险公估人主要处理海上、航空运输保险等方面的业务。海上保险和航空运输保险均为国际型的保险,在国际上,船舶保险中的船身价值或其修理规模和费用的确定均与船舶的种类、吨位、用途直接相关,船上设备、机器、引擎、发电机等也有专业要求,保险公司必须请船舶公估公司处理;航空货物运输保险中的货运检验涉及发货人、收货人、承运人和保险公司多方利益和责任,各方当事人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保险公司通常委托居于独立地位的保险公估人处理,海上保险公估人由此应运而生。 (二) 汽车保险公估人 汽车保险公估人主要处理与汽车保险有关的业务。汽车保险在各国保险市场上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保险公估人也由此分外重视汽车保险公估。汽车保险公估人参与汽车保险理赔公估,不仅可以减少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在修理费用、重置价值方面的直接冲突,避免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与被保险人、汽车修理行会合谋骗取保险赔款,而且可以有效制止汽车保险理赔中的不正当行为,使各保险公司在公平的市场环境中平等竞争。 (三) 火灾及特种保险公估人 火灾及特种保险公估人主要处理火灾及物质特种保险等方面的业务。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财产保险的承保范围日益扩大,保险理赔的技术含量不断提高,保险公司自行处理理赔的难度加大,因此大量拥有专业技术的保险公估人的出现,满足了火灾和特种保险的需要。四、 按委托方不同分类
根据委托方的不同,保险公估人可以分为两类。 (一) 接受保险公司委托的保险公估人 接受保险公司委托的保险公估人,尽管是受保险公司的委托,但他们必须站在中立的立场处理保险承保和保险理赔。 (二) 只接受被保险人委托的保险公估人 只结合搜被保险人的委托处理索赔和理算,而不接受保险公司委托的保险公估人。五、 从保险公估人与委托方的关系来看
保险公估人可分为雇佣保险公估人和独立保险公估人。 (一) 雇佣保险公估人 雇佣保险公估人是指长期受聘于某一家保险公司,按该公司的委托或指令处理各项理赔业务,这类公估人一般不能接受其他保险公司的委托业务。 (二) 独立的保险公估人 独立的不公估人是指可以同时接受数家保险公司的委托处理理赔事务,其间的委托与被委托关系是暂时的,一旦公估人完成了保险公司的委托业务,他们之间的委托关系也相应结束。现状 我国保险公估业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其间历经曲折坎坷,抗战前期外商公证行的垄断致使民族保险公估业畸形发展。而新中国时期,国内保险业务的停办使保险公估业也随之衰落,公证行逐渐减少以致消失。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进入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时期。1979年11月,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我国停办20余年的国内保险业务开始复苏,进入了崭新的发展时期。随着保险业在国内的发展,我国现代保险公估业也产生了萌芽,并逐渐运行和发展。我国加入WTO后,保险业将有更大的发展。 早在1982年,国内保险公司就已开始委托境外公估公司代为勘查、鉴定、评估、理算等公估业务。直到1990年,新中国第一家现代公估人——保险理赔公估技术服务中心才在内蒙古自治区正式成立。该机构属于商业性保险公估组织,为保险公估人的设立起到了良好了示范效应.90年代初,保险业方兴未艾,逐渐成为金融领域中的一个新的焦点。为配合保险业的迅速扩张,一些保险公估机构也相继出现了。1993年3月,上海成立了东方公估行,由上海市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和人保上海分公司合资组建。这是我国第一家民间检验机构。而后,几年时间内国内陆续设立了多家保险公估行和从事保险公估业务的机构。除了冠"公估行"名称的各类公估机构外,国内还出现了大量具有公估性质的组织,如湖北随州的"保险公安侦探所"、广东深圳的"深圳技术监督评鉴事务所"等。这些公估机构大致可分为如下几种组织形式:保险公司的派生组织;保险公司与商检部门或其他专业机构合资联办的组织;商检部门的派生组织。这主要是由于在我国保险公估业尚未发展的情况下,公估工作和相关的检验工作主要由商检局、技术监督局、船检局来完成。自1998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后,我国保险和保险中介机构才算正式走向了比较规范的设立、运行的市场化轨道。我国现有的保险公估公司必须是得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批准,持有保险公估公司法人许可证后才能开业营运。本文来源于网友自行发布,不代表本站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