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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类账户

种类  核准类账户分为基本账户,专用账户,临时账户等。开户

3.1基本存款账户开户: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出具其工商营业执照正本。   (2)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3)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4)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5)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6)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批文。   (7)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存款人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还应当提交其组织机构代码。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上述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其法人代表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其身份证件,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开户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   1、存款人符合基本存款账户开户条件的,银行应在开户申请书上为存款人编写账户、填写开户银行代码、签署银行审核意见、盖业务公章,同时在《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下称系统)录入待核准账户信息,将证明文件等开户资料报送人行当地分支行,经其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存款人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应当在开户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后,将书面相关资料退回银行,并删除相关信息。   2、开户银行为存款人办理银行结算账户其它事宜,还可以就账户使用过程中双方权利、义务和存款人签定相关协议。   人民银行根据银行机构代码和账号读取待核准账户信息与存款人书面申请资料进行核对,信息提交有误的,对提交的信息进行相应修改。   存款人符合开户条件的,打印开户许可证、存款人密码附件,填写开户申请书有关内容并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留存资料归档;存款人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应当在开户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将相关资料退回银行,并删除相关信息。   存款人因转户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后,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则应提交其原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和“已开立银行账户清单”,存款人已开立的所有银行结算账户的银行机构代码、开户日期、账号、账户性质等信息均要提交银行账户管理系统。   存款人申请开立异地基本存款账户的,还应当提交其“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证明”资料。   存款人有上级法人的,还应当提交其上级法人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种类、编号和法人组织机构代码;   存款人有上级主管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其上级主管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单位名称、负责人的姓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种类及编号和组织机构代码;   存款人有关联企业的,还应当提交其所有关联企业的名称。

3.2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

  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1)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2)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   (3)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4)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上述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其法人代表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其身份证件,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开户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   1、存款人符合预算单位专用账户开户条件的,银行应在开户申请书上为存款人编写账户、填写开户银行代码、签署银行审核意见、盖业务公章,同时在《系统》录入待核准账户信息,并将证明文件等报送人行当地分支行,经其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存款人不符合开立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条件的,应在开户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业务公章,将书面相关资料退回存款人,并删除相关信息。   2、开户银行为存款人办理银行结算账户其它事宜,还可以就账户使用过程中双方权利、义务和存款人签定相关协议。   人民银行应根据银行机构代码和账号读取待核准账户信息和开户行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对,信息提交有误的,依据存款人书面进行相应修改。   存款人符合开户条件的,操作人员应当将该存款人证明文件种类、证明文件编号提交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录入专用存款账户许可证编号,制作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填写开户申请书并加开账户管理专用章,留存相关资料归档;业务处理不成功的,在开户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将资料退回银行,并删除相关信息。

3.3临时存款账户的开户:

  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2)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   (3)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   (4)存款人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上述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其法人代表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其身份证件,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   开户银行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   1、存款人符合临时存款账户开户条件的,开户银行在开户申请书上为存款人编写账号、填写银行机构代码、签署审核意见、加盖业务公章,同时在《系统》录入待核准信息,将证明文件等报送人行当地分支行,经其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存款人不符合开户临时存款账户条件的,应在开户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业务公章后,将书面资料退回存款人,并删除相关信息。   2、开户银行为存款人办理银行结算账户其它事宜,还可以就账户使用过程中双方权利、义务和存款人签定相关协议。   人民银行为本地临时机构办理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时,应根据银行机构代码和账号读取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待核准数据库中的存款人名称、银行机构代码、账号、开户日期、有效日期等信息和开户行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核对,信息提交有误的,应依据存款人书面申请资料对提交的信息进行相应修改。   存款人符合开户条件的,录入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编号,制作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填写开户申请书并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留存相关资料归档;存款人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则应在开户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后,将资料退回银行,并删除相关信息。   存款人因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且基本存款账户在异地,此地账户管理已上线的,操作人员以银行机构代码和账号读取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待核准数据库中相关信息和开户行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核对。存款人符合开户条件的,操作人员应将存款人的基本存款账户许可证的开户核准号提交银行账户管理系统,《系统》征询成功,录入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编号,制作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填写开户申请书并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留存资料归档;存款人不符合开户条件或《系统》征询不成功的,应当在开户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后,将书面相关资料退回银行,并删除相关信息。   存款人因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且基本存款账户在异地,目前此地账户管理还未上线的,操作人员应依据开户行提供的上述有关资料进行人工审核,存款人符合开户条件的,操作人员手工制作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填写开户申请书并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留存书面相关资料归档,专匣保管,待对方账户管理上线后按上述办法重新处理。存款人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应当在开户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后,将书面相关资料退回开户银行。   存款人申请临时存款账户展期的,操作人员应当将开户行提供的存款人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和账号提交银行账户管理系统。符合展期条件的,应当提交临时存款账户新的有效期限,并在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上记载新的有效日期,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变更业务处理

4.1账户信息的变更

  存款人申请变更开户资料信息时应提供变更依据资料并填写《银行结算账户变更申请表》。   开户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变更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   对于核准类账户,存款人符合账户变更条件的,银行应在变更申请书上为存款人填写开户银行代码、签署银行审核意见、盖业务公章,同时在新《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录入待核准变更信息,连同变更依据等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经其审核后办理变更手续;存款人不符合账户变更条件的,开户银行应当在开户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业务公章后,将书面相关资料退回银行。   人民银行应根据银行机构代码和账号或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准号调出待核准变更信息提交账户管理系统进行核对,发现提交的存款人信息与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中存贮的相关信息不一致的,应当依据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进行核对。信息提交有误的,操作人员应当依据存款人书面相关资料对提交信息进行相应修改;信息提交无误的,可以继续进行变更业务处理。   操作人员在为存款人申请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系统会自动重新制作基本存款账户许可证的正副本。

4.2核准类账户撤销业务处理

  存款人申请撤销账户时应提供代表单位意愿的证明文件并填写《银行结算账户销户申请表》。   开户银行应对存款人的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相关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   对于核准类账户,符合账户撤销条件的,银行应在撤销申请书上为存款人填写开户银行代码、签署银行审核意见、盖业务公章,并将销户依据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经其审核后办理销户手续;存款人不符合账户变更条件的,开户银行应当在开户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业务公章后,将书面相关资料退回银行。   人民银行在为存款人办理销户时应依据开户行提供的《银行结算账户撤销申请表》中的撤销账户的理由、银行机构代码和账号或开户许可证核准号提交银行账户管理系统进行审核进行销户操作。   撤销基本存款账户、预算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人民银行应收回该户开户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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