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中的“规矩”——期货交易中的结算

所谓期货交易的结算,是指根据交易所公布的结算价格对交易双方的交易结果进行资金清算和划转的过程。期货交易结算实行分级结算,交易所对会员进行结算后,期货公司会员再对其代理的投资者进行结算。结算的具体程序和内容与期货交易所大体相同,只不过期货公司对客户的结算要等到交易所对会员结算完毕之后,且必须根据期货交易所的结算结果对客户进行结算。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期货交易的结算,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期货交易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应当在当日及时将结算结果通知会员。期货公司根据期货交易所的结算结果对客户进行结算,并应当将结算结果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方式及时通知客户。客户应当及时查询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确立了期货结算制度的基本内容。

期货交易中,期货交易所履行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的职责。因此,期货交易达成后,由期货交易所负责在交易双方的保证金账户内进行盈亏划转,才能在制度上保证期货交易所作为期货交易最终履约担保人的地位。世界各国期货结算的组织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独立于期货交易所的结算公司承担结算职责;一种是由设置于期货交易所内部的结算部门来承担结算职责。目前,我国4家期货交易所采用的都是后一种方式,期货结算全部集中在期货交易所统一进行,交易所在履约担保、控制和承担结算风险方面集中承担责任。为了给将来结算制度创新留出空间,《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批准设立期货专门结算机构,专门履行期货交易所的结算以及相关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期货结算制度中,最核心的是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所谓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就是在当日期货交易收市后,计算出该交易日或者时段的结算价,然后再根据当日交易的结算价,计算交易盈亏;再根据结果,通知亏损的交易者及时追加保证金,盈余的将盈余资金划入其账户。结算价计算方法一般为当日或者一定交易时间内合约成交价格按照交易量的加权平均价。《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时使用的表述是“每日结算制度”,2007年修改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时,表述调整为了“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旨在为将来期货交易一日结算多次留下制度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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